(一)原材料進場
1、混凝土原材料進場時,供方應按規定批次向需方提供質量證明文件。質量證明文件應包括型式檢驗報告、出廠檢驗報告與合格證等,外加劑產品還應提供使用說明書。
2、原材料進場后,應按規定進行進場檢驗。
3、水泥應按不同品種和強度等級分批存儲,并應采取防潮措施;出現結塊的水泥不得用于混凝土工程;水泥出廠超過3個月(快硬硅酸鹽水泥超過1個月),應進行復檢,合格者方可使用。
4、粗、細骨料堆場應有防塵和遮雨設施;粗、細骨料應按品種、規格分別堆放,不得混雜,不得混入雜物。
5、礦物摻合料存儲時,應有明顯標記,不同礦物摻合料以及水泥不得混雜堆放,應防潮防雨,并應符合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;礦物摻合料存儲期超過3個月時,應進行復檢,合格者方可使用。
6、外加劑的送檢樣品應與工程大批量進貨一致,并應按不同的供貨單位、品種和牌號進行標識,單獨存放;粉狀外加劑應防止受潮結塊,如有結塊,應進行檢驗,合格者應經粉碎至全部通過600mm篩孔后方可使用;液態外加劑應貯存在密閉容器內,并應防曬和防凍,如有沉淀等異常現象,應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。
(二)計量
1、原材料計量宜采用電子計量設備。計量設備的精度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《混凝土攪拌站(樓)技術條件》GB 10172的有關規定,應具有法定計量部門簽發的有效檢定證書,并應定期校驗。混凝土生產單位每月應自檢一次;每一工作班開始前,應對計量設備進行零點校準。
2、每盤混凝土原材料計量的允許偏差應符合下表的規定,原材料計量偏差應每班檢查。
各種原材料計量的允許偏差
原材料種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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計量允許偏差(按質量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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膠凝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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±2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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粗、細骨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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±3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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拌合用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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±1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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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加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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±1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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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對于原材料計量,應根據粗、細骨料含水率的變化,及時調整粗、細骨料和拌合用水的稱量。